發文單位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
發文字號:捷經字第10000000350號
主旨:有關台商至捷克布爾諾BVV展場參展之各項服務費用仍會徵收附加稅(VAT)案如說明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有關駐捷克代表處經濟組前函報布爾諾BVV展場對外關係組組長Mr. Radoslav Klepac本年2月14日致本組信函中稱,根據歐盟實施1項新指令,2011年4月起「外國參展者」在BVV展場參展之服務費用將不會徵收附加稅一節,本組續洽捷克財政部間接稅司司長Ms. Blanka Mattauschova,M司長澄清,本案所稱之「外國參展者」係指捷克以外的歐盟其他國家的VAT payer,並不包括我國參展者。
二、因此,我國參展者至捷克參展之各項支出仍會徵收附加稅,且不能申請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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